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淮源饲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30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淮源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淮源饲料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笑寒
审判员  王玉利
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