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30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维彦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处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4321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
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