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30民初284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12月,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宏,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4月,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淮源大道**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