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816号
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