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442号
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绿地滨湖国际1区2号楼13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27层27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计1768.5元,由原告河南玖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