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保70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8月04日冻结***名下财付通账户一个
2、于2020年8月04日冻结***名下支付宝账户一个
3、于2020年8月04日冻结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两个
4、于2020年8月05日冻结***名下证券一个
5、于2020年8月07日查封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F×××××小汽车一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洋
附:1、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2、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