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3民初6857号
原告:***,男,1970年08月0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长江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席亚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和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名贵,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安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达欣公司及苏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名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6.5万元,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份左右开始跟着被告***在徐州从事墙体粉刷工程,合计拖欠原告的工资16.5万元,至今未付。案涉工程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转包给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
被告达欣公司、苏安公司辩称,苏安公司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达欣公司不欠原告本人的工资,原告在工地上只要干活的我们都是按月发放工资,不存在任何拖欠。被告***是否欠原告工资我们不清楚,与我们也无关。我们发过原告的工资,我们没有分包,被告***就是带几个人干活的,不是我们的员工,就是临时工。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徐州小韩2期B标外粉工资壹拾万元整(100000),今欠人***。原告提供的2018年3、4月份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总的还欠我17万对吗?***:16.5。王:为什么?鞠:老卢那边多付了五千。王:16万5千就16万5吧。丰县为什么一点都给我。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2月14日,达欣公司向原告打款50000元,备注为:小韩抹灰工2017年年终工资。
原告称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将小韩安置小区的外墙粉刷分包给原告等人,是口头协议,没有合同。达欣公司称小韩安置小区是由其承建的,***是小韩项目部招来的临时工干粉刷。因为原告是***带来的工人,工资有发给***的也有直接发给工人的。对于达欣公司为什么给原告打款50000元,原告称不知道。被告称是应***的要求。
被告达欣公司另称其还在2016年6月17日、7月14日、8月16日每次向原告转账1800元,原告对此认可,称是被告发的生活费。原告称是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实名制登记的工人发的最低保障工资。
庭审中,被告达欣公司提供了苏安公司开具给***的收据55张,每张金额1万元,收据上收款事由为:小韩2期B标抹灰工程款(付款日期2018年2月14日),达欣公司称这是打给***的55万元的欠款凭证,原告称***分给其12张收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就所欠劳务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另通过微信沟通结算确认,***共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6.5万元,被告***未能举证其已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16.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自述其从事外墙抹灰,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或分包合同关系,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原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苏安公司、达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6.5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南通苏安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刘贵云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