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2339号
申请人: 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羽宁,女,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八层808。
法定代表人:赵凤威。
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京0108财保8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73 630.17元的财产。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因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对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673 630.17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889元,由深圳市大德众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 斐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