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7132号
原告:北京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御石泉大旅社130室。
法定代表人:袁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月。
被告: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23层2301。
法定代表人:赵凤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
原告北京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