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031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媛,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5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凤威。
原告***与被告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