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469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行,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49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7494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厉子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