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

***与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2519号
原告:***。
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