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季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