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3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86550435,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43071993J,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法定代表人:孙玉清。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32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在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00108651710300000018账户有存款294666.60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因系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查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34×××16账户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本院已扣划该账户存款14290元,其中114元用于扣缴执行费,余款1417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企业信息,查到被执行人中标的位于旌德县××行政村××村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第三方旌德县蔡家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冻结裁定和履行通知书。
4.2021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傅鹏,向其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执行结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被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徐兴建
审判员 朱高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