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八斤、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673号
申请人:郑八斤,女,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旌白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