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旌德县旌桥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旌桥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乾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执行旌德县旌桥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825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974.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