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25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执行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593.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