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942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大巷里151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169677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负担。
审判员*俊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