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3民催2号

申请人: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大巷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1696773M。

法定代表人:黄玉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丽,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汇票【出票人(申请人)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1日,收款人:武平县岩前镇将军村民委员会、票面金额100000元、号码10300042/20325781】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良  武

审判员 戴  庆  福

审判员 张  跃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严少玉(代)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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