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财保5号
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307094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德元,南通市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2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