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财保117号
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3070941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5日生,住如东县。
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