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