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