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胡玉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91执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