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906号之二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二号滩。
法定代表人:施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9元,由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