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壹号综合楼**叁号房。
法定代表人:薛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乂,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
法定代表人:欧碧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符黎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