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278号
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050QG4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718号。
负责人:周大国。
被告:贵州锦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HUA370C,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大道东侧、龙水路北侧中南.海棠集综合体建设项目。
法定代表人:吴锐。
被告: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75330750H,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社区岩后村。
法定代表人:欧碧兰。
被告: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2E75F2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景明北大街1009号风情雅苑商业03幢6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贵。
被告: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PYTUG8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向民路47号。
负责人:盛卫东。
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与被告贵州锦盛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同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