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4民初804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博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民,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
法定代表人:兰图,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