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方圆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17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方圆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71元,减半收取为5936元,保全费455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袁 平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李淑慧
书记员 吕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