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8民初376号
原告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河南中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书记员  原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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