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董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586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博爱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7601N。
被告董俊峰,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系本案的原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其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55元,本院减半收取5277元,由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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