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薛生。
原审被告:大唐(北京)能源关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1-12层。
上诉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北京)能源关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92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主要履行内容为其向南通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预应力管桩”,桩基施工为辅助内容,系买卖采购合同,在未约定明确管辖情况下,支付款项也不在启东市,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启东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工程内容为预应力管桩施打工程,本案案由应为建设施工合同,该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杜太光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宇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