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8970836G,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施广生,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684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工程款12992696.2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申请执行费55262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门市××街道人民东路××号不动产,该房产首位查封法院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该院函询上述房产的处置情况,并向其发出参与分配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V×××××号、鲁G×××××号汽车2辆,本院曾依法委托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但该院反馈称上述车牌与户主不一致无法采取查封措施。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向南通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南通天山置业有限公司、海门市海永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鸿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呼和浩特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德和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轮候冻结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期间,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被轮候查封的房产以及轮候冻结的应收债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因被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无相应的处置权,依法无权处分;被轮候冻结的到期债权均未符合提取条件,亦无法要求协助单位将协助冻结的款项汇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黄雷舟审判员何兵
审 判 员 赵 卫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海 峰
书 记 员 尤 文 冬
特别提示:
查封的不动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止。
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