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府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虎哲。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府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府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府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待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工程款,因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时间较长,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