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6540号
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3172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媛,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33号。
被告: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