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774号
申请人:北京安迪诺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安迪诺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北京安迪诺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24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21)渝0108执保15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后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申请用3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置换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在收到保证金后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243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以(2021)渝0108执保168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账户冻结。现双方达成调解,北京安迪诺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安迪诺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退还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50000元担保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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