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恢5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力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西街8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寿庆,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1,098,198.0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先后于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10套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房产手续措施,其中6套为轮候查封,4套为首轮查封。本院已对首封四套房产启动评估、拍卖流程,经一拍、二拍后均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
4、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西街89号及所属社区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3,868,853元,未执行到位7,229,345.07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庆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