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0063号
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力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7元,由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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