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75号
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八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八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2005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八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因该案以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八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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