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财保78号
申请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9490052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
法定代表人:沈聚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海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70176P。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恒兴路**。
法定代表人:施登善。
申请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319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31928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怡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