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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70176P,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恒兴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施登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何 正 伟
执 行 员 顾 财 祥
执 行 员 毛 建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忻 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