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033号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仕富,总经理。
被告:青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清子,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总经理。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置业有限公司、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