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大诚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和思瑞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康大诚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033号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仕富,总经理。

被告:青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清子,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总经理。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置业有限公司、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