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043号
原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驻地以东,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802886。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波,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大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2127XC。
法定代表人:高泗杰,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大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