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311号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府前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082U。
法定代表人:崔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驻地以东,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802886。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国强,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广银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陈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常鹏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