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大诚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某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311号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府前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082U。
法定代表人:崔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驻地以东,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802886。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国强,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广银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陈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常鹏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