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8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二: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