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大诚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某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8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二: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