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大诚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9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