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9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