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124行审133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未经批准,于2015年4月开始占用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孙官庄村集体土地1206.1平方米(合1.8亩)建简易材料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将非法占用1206.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孙官庄村民委员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20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的1206.1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091.5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主动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也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6】52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二、本案退还土地及拆除部分由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