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4民初1512号
原告: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平阴县,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与被告*某某、济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平阴县人民政府、苏州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96元,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市平阴县某某市政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