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84674398M,住所地平阴县东沟街11号;电话:130××******。
法定代表人:王先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06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1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9月1日、11月27日、2022年1月18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它案件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委托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所属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姑苏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交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交纳纪录。
本院在执行中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群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900万元。因该债权纠纷尚处于诉讼当中,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群瑞投资有限公司对债权不予认可,故该债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在执行中,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代理人丁士仓来院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查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88521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38498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788521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38498元,本案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1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立军
审判员 曹文举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