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

某某、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922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坦埠镇。
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东沟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84674398M。
法定代表人:王先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晶晶
书 记 员 李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