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丽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洛阳弘锋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市丽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754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号。
负责人:李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该行员工。
被告:洛阳弘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乔洪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丽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159号功成校苑1栋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琨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景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冬梅,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张向新,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李广锋,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李丽,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乔洪生,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刘芳,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告乔洪生、刘芳、李丽、李广锋、张向新、何冬梅、洛阳琨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丽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弘锋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计4544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64元,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 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语欣